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市駐區有關單位:
《清遠市清城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九屆第30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發展改革局反映。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9日
清遠市清城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區級儲備糧管理,發揮區級儲備糧保障糧食安全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和《清遠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區區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儲存、動用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區級儲備糧,是指區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全區糧食宏觀調控、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區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完善制度、嚴格管理、落實責任,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和費用。
區級儲備糧實行垂直管理體制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區級儲備糧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區級儲備糧應當保持庫存充足,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實物庫存量不得低于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未經區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區級儲備糧。
第四條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負責擬訂區級儲備糧規模、品種、總體布局和動用等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區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區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區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檢驗費用等,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區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清遠市分行(以下稱市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及時、足額發放區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區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六條清遠市清城區糧食和物資儲備有限公司(以下稱區糧食儲備公司)負責區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對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區糧食儲備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區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并報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區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區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加強節糧減損等方面的技術研發應用,優化運營機制,提高管理水平。
區級儲備糧管理應當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按照國家、省和市的要求,將管理數據接入對應的管理平臺。
第二章 收儲、銷售和輪換
第八條區級儲備糧的收儲計劃、銷售計劃,由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根據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區級儲備糧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會同區財政部門、市農發行下達給區糧食儲備公司。
區糧食儲備公司應當根據區級儲備糧收儲計劃、銷售計劃,組織實施區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
根據糧食宏觀調控和優化區域布局品種結構等需要,區級儲備糧收儲計劃、銷售計劃可以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程序進行調整。
第九條區級儲備糧收儲入庫后,區糧食儲備公司需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對糧食質量進行抽樣檢測,質量檢測合格后,應會同提供貸款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對收儲的區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地點等進行審核,并報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進行確認。
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將確認結果抄送區財政部門、市農發行。
第十條區級儲備糧輪換應當遵循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區級儲備糧輪換按照均衡輪換的要求,可以采取靜態輪換或者自主輪換等方式。
區級儲備糧輪換應當綜合考慮儲存品質和儲存年限。儲存品質應當保持宜存,儲存年限不得超過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區糧食儲備公司應當根據區級儲備糧的儲存品質、儲存年限和相關管理要求,于每年10月底提出區級儲備糧下一年度靜態輪換的輪換計劃,報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同意后組織實施。
根據糧食宏觀調控等需要,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可以對輪換計劃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區級儲備糧采取靜態輪換方式的,應當按照輪換計劃執行;輪換架空期不得超過4個月,經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
因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輪換的,區糧食儲備公司應當在不可抗力因素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向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提出延長輪換架空期的申請,經批準同意后方可延長。
區糧食儲備公司需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對糧食質量進行抽樣檢測,質量檢測合格后,應會同提供貸款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對收儲的區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地點等進行審核,并報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進行確認。
第十三條區級儲備糧采取自主輪換方式的,由區糧食儲備公司、代儲企業自主決定輪換數量和頻率,原則上成品糧油輪換期限不得超過1年。
自主輪換遵循確保安全、自愿承儲、市場運作、費用包干、自負盈虧的原則,實行最低庫存量和輪換進出備案管理,確保區級儲備糧的實物庫存量、等級和質量標準不低于規定要求。
區級儲備糧自主輪換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制定。
第十四條區糧食儲備公司應當將區級儲備糧收儲計劃、銷售計劃、輪換計劃的執行情況,及時報告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區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
第十五條區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通過規范的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臺采取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并全程留痕備查,保存相關資料、憑證不少于6年。
第三章 儲存
第十六條區級儲備糧由區屬政策性糧食儲備企業儲存,也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企業代儲。
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區級儲備糧可以實行省內異地儲存,但所占比例不得超過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選擇區級儲備糧代儲企業,應當遵循有利于全區糧食宏觀調控和應急保障,有利于區級儲備糧的布局優化和儲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儲存成本、費用的原則,并通過公平公開方式進行,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
代儲企業確定后,由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區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向其下達收儲計劃,并抄送代儲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區糧食儲備公司應當與代儲企業簽訂承儲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代儲企業因承儲合同期滿不再續約或者其他原因退出區級儲備糧承儲的,其儲存的區級儲備糧的處理,由區糧食儲備公司提出處理方案,報區發展改革部門(區糧食和儲備部門)、區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同意后執行。
區級儲備糧代儲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制定。
第十八條區糧食儲備公司、代儲企業儲存區級儲備糧,應當嚴格執行區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區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應當按照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的原則,健全區級儲備糧運營管理制度,對政策性儲備業務與經營性業務嚴格按要求實行分開。
區糧食儲備公司、代儲企業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區級儲備糧信息收集、處理、共享、存儲和發布的技術水平。
第十九條區糧食儲備公司、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區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檢驗制度,嚴格執行糧食入庫和出庫檢驗制度,并在儲存期間開展糧食質量管控,保證區級儲備糧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區級儲備糧銷售出庫作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產的,區糧食儲備公司、代儲企業應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區糧食儲備公司、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區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出入庫、儲存期間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少于6年。
第二十條區級儲備糧中的原糧,應當區分不同的年份、品種、等級和輪換方式,實行單獨的倉房或者廒間專倉儲存。
區級儲備糧中的成品糧,應當區分不同的輪換方式,實行單獨的倉房或者廒間專倉儲存。
第二十一條區糧食儲備公司、代儲企業儲存區級儲備糧,應當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在專倉外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噴涂標識,在專倉內配備信息卡。
信息卡應當標明區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堆位、生產日期和入庫日期等內容,并根據庫存變化情況同步更新。
第二十二條區糧食儲備公司、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區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和防風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各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區級儲備糧的承儲主體、代儲企業做好區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區糧食儲備公司、代儲企業發現區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及市農發行。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區級儲備糧倉儲物流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區級儲備糧。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對破壞區級儲備糧倉儲物流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區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查處。
第四章 動用
第二十五條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完善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區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預警。
區糧食儲備公司、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區級儲備糧應急動用預案,并加強演練,確保區級儲備糧高效動用。
第二十六條 動用區級儲備糧,由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動用方案包括需要動用的區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和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根據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區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區屬政策性糧食儲備企業組織實施。區級儲備糧被動用后,應當在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緊急情況下,區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區級儲備糧并向區糧食儲備公司下達動用命令。
各有關部門對區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五章 財務與統計
第二十八條區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以及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區財政部門委托的區級儲備糧檢驗的費用等,由區財政部門在區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區級糧食風險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區級財政解決。
區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包括保管費用、輪換差價補貼。管理費用補貼的具體標準、補貼方式及其動態調整機制,由區財政部門征求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意見后提出,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區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區級儲備糧貸款或者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檢驗費用等。
第二十九條區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和貸款利息補貼實行按季撥付,區糧食儲備公司應當按季度匯總上報區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和貸款利息補貼資料,區財政部門應當在收齊資料后按規定將補貼劃撥給區糧食儲備公司。
區級儲備糧輪換虧損價差列入區級糧食風險基金支出,儲備糧輪換結束后,由區糧食儲備公司提出申請及提供第三方的審計報告,經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區財政部門審定后,由區財政部門據實撥補。
第三十條區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專戶??顚S玫姆忾]運行管理。區級儲備糧油銷售后,提供貸款的機構應監督銷售貨款足額回籠歸行,并及時收回對應貸款。
提供貸款的機構應當每季度向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區財政部門和區糧食儲備公司書面反饋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情況。
區級儲備糧使用貸款的,應當在提供貸款的機構開立專戶;未使用貸款的,應當建立專戶用于區級儲備糧相關資金管理,并接受相應監管。
第三十一條區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按照交易實際成交價格確定,未經區財政部門批準不得更改。
區級儲備糧被動用并完成補庫后,應當重新核定入庫成本。
第三十二條建立區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
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區級儲備糧損失的,由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審定,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后據實補貼。區級儲備糧的保管損耗,由區糧食儲備公司自行承擔。
第三十三條區糧食儲備公司應當定期統計、分析區級儲備糧的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區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區糧食儲備公司、代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區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應當取消相應的區級儲備糧承儲任務。
第三十五條區審計部門依法對區級儲備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及相關資金籌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區糧食儲備公司、代儲企業對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七條區糧食儲備公司應當加強對區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區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區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報告區發展改革部門(區糧食和儲備部門)、區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
第三十八條 提供貸款的機構應當按照封閉運行管理規定對其發放的區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定期進行庫存核查。區糧食儲備公司、代儲企業應當給予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及區級儲備糧的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及有關部門舉報。
區發展改革部門(區糧食和儲備部門)及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及有關部門、市農發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區級儲備糧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拒絕、阻撓或者干涉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區財政部門、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由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機關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代儲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儲備,并執行特定情況下糧食庫存量規定。
代儲企業的社會責任儲備及特定情況下糧食庫存量,與其承擔的區級儲備糧任務不重復計算。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7年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印發的《清遠市清城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城區府發〔2007〕24號)同時廢止。